第一步:公司可以主张解除协议有效
因为李某虽提供诊断证明,证明其患有精神疾病,但这并不代表患有精神疾病人员从事的任何民事行为都是当然无效的,此类员工签署的文件无效仅限于在双方签署协议前李某已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在未经过此特别的民事诉讼程序前,公司有权主张双方签署的协议有效。
第二步: 要求对方承担协议无效的举证责任
如果公司坚持解除协议有效,家属为了否认解除协议的效力,达到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目的,只能通过法律诉讼程序解决。而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条:在诉讼中,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提出一方当事人患有精神病(包括痴呆症),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认定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特别程序,先作出当事人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即在此情况下,法院一般会中止继续履行劳动关系案件的审理而进行认定员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别程序。
只有在特别程序中判决李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时,其签署的协议才无效。但如果在特别程序审理过程中,鉴定部门的评定结论是李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则该协议是否有效,就要取决于李某的法定代理人(暂假定其母为法定代理人)是否追认协议的效力,如果其明确不进行追认,而主张协议无效,则该协议自始不生效,劳动关系需恢复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