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王某2008年入职公司,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2009年年初公司出资让其出国进行为期半年的培训,双方签订服务协议,约定培训会王某需为公司履行五年服务期,若王某在服务期内提出辞职或提前离职,需支付违约金,按培训费用根据未服务年限比例计算。
2010年12月底,劳动合同到期,公司决定不续约。王某认为劳动合同应续延至服务期满,遂申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本案争议点在于:
劳动合同期满,但服务期未满,公司是否可以终止劳动关系不履行服务协议。
服务期是用人单位给予一定培训费用为代价,要求接受培训对价的员工为用人单位提供相应服务的约定。签订服务期协议后,员工为公司服务的期限就不仅仅受劳动合同期限约束,也收到服务期协议期限的约束。若员工在服务期内提前离职,若劳动合同期限已满但仍在服务期内的,用人单位仍可依据服务期协议的约定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但劳动合同期满,员工服务期尚未履行完毕,用人单位是否无权终止服务期?
2009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约支付相应对价后,即已完全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是否要求劳动者履行服务则成为用人单位的权利。基于民事权利都可以放弃的原则,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放弃对剩余服务期要求的,应当准许。此时劳动合同可以终止,但用人单位不得向劳动者追索服务期的赔偿责任;用人单位继续提供工作岗位并要求劳动者履行服务期约定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继续履行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岗位的,视为其放弃对剩余服务期的要求,劳动合同终止。”
简而言之,若劳动合同期满,服务期未满,双方只受服务协议约束。用人单位有权放弃要求员工继续履行服务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