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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辞职后被辞退,到底是辞职还是辞退

作者:段永恒律师整理,2016-05-08, 阅读

【案情简介】

  古某于2010年4月13日入职某银行处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至2013年6月30日止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双方又续签合同,期限至2016年6月30日止。

  某银行于2014年5月1日向古某发出岗位薪酬调整确认单,载明“……鉴于你所经办的不良资产属于离岗清收范围,故你的工作岗位由估算业务三部-客户经理调整为公司业务三部-离岗清收岗,月度薪资调整为税后2,500元,此调整自2014年5月1日起生效,你此日期前的职级、薪酬同时失效。”古某在该确认单上签字确认。自2014年5月起,某银行按税后2,500元的标准向古某发放工资。2014年5月4日,某银行向古某发出离岗清收通知书。

  2015年4月23日,古某向某银行递交辞职信。2015年5月4日,某银行对古某作出行政开除处分决定。2015年5月22日,某银行向古某出具合同解除日期为2015年5月22日的退工证明。

【仲裁结果】

  古某(申请人)于2015年6月9日向上海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银行(被申请人)支付: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79,883元;2、2014年5月1日至2014年5月22日期间工资差额489,670.06元。该委于2015年7月29日作出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赔偿金56,570.25元;对申请人的其他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古某、某银行均不服裁决,先后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审理中,古某称其2015年5月离岗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41,275.57元,其现主张的工资差额即为离岗前月平均工资与2,500元之间的差额。

  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基于该规定,劳动者享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而无需以用人单位的同意为前提条件。具体到本案,古某于2015年4月23日书面向某银行提出辞职,无论某银行同意与否,自该日起经过30日双方的劳动合同即为解除。尽管某银行在古某提出辞职之后对古某作出行政开除处分决定,但该决定并不对双方劳动合同的解除原因产生实质影响,即并不改变“双方的劳动合同系因古某提出辞职而解除”这一事实,现古某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法院对此不予支持。关于工资差额,古某于2014年5月1日签收了岗位薪酬调整确认单,该薪酬调整确认单明确载明了古某的薪酬调整原因,古某签收后从未向某银行提出过异议,故该调整对古某具有约束力,现某银行已按调整后的工资标准向古某足额发放了工资,故不存在古某所称的工资差额。况且,古某在离岗清收的情况下,仍要求某银行按原岗位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本身就缺乏事实依据。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某银行无需支付古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56,570.25元;

  二、驳回古某其他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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