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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情变原配大打出手,致被解除劳动合同

作者:段永恒律师整理,2016-10-16, 阅读

【案情简介】

  曲某于2005年9月12日进入某公司担任制品生产部管理工作。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日期为2013年8月31日。某公司《人事惩处基准》解雇类第9项的内容为:对所属上司或同事使用恐吓、胁迫,暴力行为或其他不法行为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玷污个人名誉者。该《人事惩处基准》保存在公司内部网络系统中。曲某在某公司有自己专属的工作电脑,并可以登陆查询相关规章制度。

  2011年5月27日上午,曲某在公司电梯内扯住黄某头发,造成多人围观。事后公司向当事人分别进行了调查,并制作了笔录。当天下午,曲某向公安部门报警称遭到黄某、宁某的殴打。2011年6月15日,某公司以曲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

【仲裁结果】

  因对该处罚决定不服,曲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无锡市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1年8月作出裁决,裁决不支持曲某的仲裁请求。曲某遂诉讼至法院。

【法院判决】

  对于2011年5月27日上午冲突的具体情况,曲某在公司调查时陈述:在电梯内黄某突然打了其一耳光,她欲反抗,手被同在电梯内的宁某抓住,无法反击,但仍抓到了黄某的头发,一直未松手。电梯到三楼后,宁某劝其出电梯,其未肯。电梯到一楼后,其想叫人事来解决,就抓着黄某的头发想把她拽出电梯,但宁某抓住其手想把其拽进电梯,并企图关上电梯门,其遂一脚跨在电梯外,使门无法关上,后来很多人过来劝阻,其才松手。

  黄某陈述:当天乘电梯从中二楼到三楼去,曲某突然一把抓住其头发,一边抓一边骂“不要脸”,“让全公司的人看看你是怎么样的人”,其想抓住曲某的手,但抓不住。宁某在旁边劝阻,叫曲某放手,小心肚子里的孩子(当时曲某怀孕)。后来电梯到了一楼,很多人都来围观、劝阻,曲某抓住其头发想把其拖出去,经很多人劝阻了好长一会曲某才放手;其在整个过程中未还手,但在阻止曲某抓其头发的过程中可能抓到过曲某。

  宁某陈述:当天进入电梯后,曲某和黄某分站在电梯轿厢的两边,其站在中间,由于知道她们之间的关系,感觉气氛比较尴尬,故其就将目光落在厢壁上张贴的规章制度。突然听到声响后,其回头发现曲某已经到了黄某那一边并抓着黄某的头发,嘴里还在说“要到人事部评理”,“让大家看看她(黄某)是什么人”。其赶紧上前劝阻,并试图分开她们,由于曲某力气大,其未能将两人分开。电梯先到三楼再到一楼,电梯门打开后,曲某伸出脚防止电梯门再关上,一边继续拉着黄某的头发。其赶紧喊人来帮忙,后来别人来了,才把她们分开。

  朱某陈述:当天其听到电梯边喧闹,还以为电梯发生了问题,就跑到电梯边,看到宁某在对曲某说“快松手”,“你不为自己考虑也要为你肚子里的孩子考虑”,当时还以为是曲某和宁某发生了纠纷,等上前接近后才发现黄某在宁某身后,曲某是抓着黄某的头发,嘴里还在说要拉黄某去人事评理。当时很多人围观,经过很多人的努力和劝说,曲某才放开手。经过这次事件以后,大家传开了,其才知道黄某与曲某老公之间有不正当关系。

  对于黄某和宁某陈述中都提到的让大家看看黄某是怎样的人,黄某和宁某均理解为是曲某要宣扬黄某与曲某老公之间的事情。

  诉讼中,某公司和黄某均承认,经过这次冲突,某公司令黄某辞职,黄某遂辞职离开某公司。某公司对此解释称曲某的胳膊亦在冲突中被黄某抓伤,更重要的是两人在工作场所因私人感情纠纷打架,事情传播到位于广东、上海等地的关联公司和日本总部,影响十分恶劣,严重损害公司形象,故对两人作出这样的处理。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某公司制定的《人事惩处基准》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且通过合适的方法经过了公示,可以作为对员工进行管理、处罚的依据。曲某关于黄某先打其一耳光挑起事端的陈述,无相关证据证明,且黄某作为影响曲某婚姻生活的有过错方,其在公司内冒着违纪被惩处和个人隐私被揭露的风险主动攻击曲某不符合常理。从黄某的陈述与曲某的陈述可以认定,电梯到一楼时,曲某有拉着黄某的头发将其拖至外面扩大事件影响的意图;黄某和宁某的陈述中都提到了曲某当时要让大家看看黄某是怎样的人,且两人对于此言辞均判断为曲某要宣扬其丈夫与黄某之间的不正当关系;结合朱某在该事件后根据大家的传言知道了曲某丈夫与黄某之间不正当关系的证言,可以确认当天系曲某主动攻击黄某并以此扩大影响,宣扬黄某的隐私,以给黄某的名誉造成不良影响,且在客观上亦造成了这一后果。故某公司对曲某所作的处罚决定符合公司规章制度,且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曲某的诉讼请求,缺乏相关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曲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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