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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自愿下试用期可以任意延长吗?

来源:深圳市福田区人力资源局,2016-03-31, 阅读

  问题1:邱某与一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提出签1年期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4个月,试用期内工资为1200元/月,此后按2400元/月计算。邱某考虑一时难以就业,为获得该份工作就答应了。请问:邱某能反悔要求延长试用期期间的工资补偿吗?

  解答:邱某有权要求公司支付延长的试用期期间的工资。虽然《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即表面看来邱某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之后,无论出于何种情况,彼此都应当遵照执行,但事实并非如此,因为该规定针对的是合法的劳动合同来说,对违法的劳动合同则不得适用。而本案所涉试用期内容不仅违法,而且无效。《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鉴于邱某与公司所签劳动合同的期限为1年,与之对应,邱某试用期只能是2个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邱某与公司关于试用期的约定是违法的,虽然当时系自愿,但同样没有法律约束力,完全有权反悔。对类似本案所涉情形的处理,该法第八十三条指出:“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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