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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超过法定时间如何处理

作者:段永恒律师整理,2016-03-31, 阅读

【问题】

  我们与劳务派遣公司签了一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是3个月,合同不符合国家合同法规定,我们可以得到什么样的赔偿?

【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是1年期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可知,试用期应当不超过2个月,而实际双方约定的试用期却是3个月,已经超过了法定时间。根据劳动合同法八十三条可知,此时,如果双方约定的试用期尚未履行,则劳动者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劳务派遣公司改正;如果试用期已经履行完毕,则由于多履行了1个月,劳务派遣公司应以劳动者试用期满工资为标准,赔偿劳动者1个月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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