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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纪”条款在合规之外的效力

来源:公号“联拓律所”,2016-02-27, 阅读

  实操角度来说,规章制度可以在如下两个层面发挥作用:

  (1)行使解除权的基础

  具备合法合理及民主性的“严重违纪”条款,是用人单位合法行使解除权的基础。

  (2)行使管理权的依据

  同时,有些违纪条款虽然在合法合理性上有待商榷,无法依据这些条款解除违反其规定的员工,甚至在执行中也欠缺合法性,但却具有管理权意义。

  例如,企业的罚款权是历史上的概念,目前没有任何法律、法规对企业拥有罚款权做出明确规定,因此,主流意见认为对员工违纪行为予以罚款处分是不合规的做法。在广东省,《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甚至明确:“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了罚款内容,… …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但是,这是否意味着我们的规章制度中就不能出现罚款条款呢?实际上,我们认为,在某些员工众多,工作层级普遍较低的企业,对于员工的轻微过错处以几十上百元的罚款,一方面可以威慑员工遵守劳动纪律,另一方面,少量的罚款在引起劳动争议方面的风险也比较低。综合考量成本收益比,罚款条款在这种情况下成为了一种管理的有效手段。

  同理可推测,虽然某些程度或情形的“严重违纪”条款欠缺直面司法程序的合法合理性,但却在管理层面可用,甚至也可能成为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砝码。这种严重违纪条款也是可以保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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