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员工不服从岗位调整,可否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员工在公司工作了11年,工作很懈怠。领导每天晚上八点要求员工汇报一天的工作,这个员工一般情形下,都是六点就回家了,委托下属来进行工作汇报,给领导的印象特别不好,所以想调整这个员工的工作岗位。但是员工不同意,提出来N+1的经济补偿金的离职条件。
公司问:有没有办法,可以在这种情形下,单方解除员工,不向员工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我们回复:有办法。但是我们不做。我们建议向员工支付N+1的经济补偿金。因为所有的操作都是有成本的。如果走了不向员工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的路径,就会发生仲裁、一审与二审,一方面有诉讼本身的不确定性,另一方面即使实现了不给的目标,也会支付律师费用。这笔钱不给员工,就会给律师。我们认为给员工更符合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