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的招聘工作完成后,就进入了用工管理阶段。在正式启动用工之前,用人单位必须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完成相应的其他法律规定的手续,如用工登记备案。如果用人单位对相关程序漠视或淡忘,可能会给用人单位带来巨大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在中国实施已满六年了,未签劳动合同的现象已很少见。但是,“另类”劳动合同签订中的法律问题不容忽视。
用人单位中有一类非常特殊的人员,就是用人单位高级管理人员,如CEO。对于这类人员,用人单位是否要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签或不签,未置可否。如果不签,则有可能会有未签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如果签了,是否需要像一般员工那样对待等等。这一系列问题是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中比较突出的。
用人单位副总裁未签劳动合同,是否要支付双倍工资。
金某系上海市从业人员。2011年6月27日,金某、A公司之间签订期限为2011年6月27日至2012年6月26日的劳动合同,约定金某担任的职务是副总裁,月工资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5,000元,其中基本工资的20%为保密费1,000元,另每月按工作能力发放奖金部分组成。2012年6月27日后,劳资双方并没有续签劳动合同。2013年3月20日,金某向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2012年6月26日至2013年3月19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A公司确实没有与金某续订书面劳动合同,此种情况是否要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按照上述规定,金某、A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至2012年6月26日期满之后,A公司应当及时与金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确实需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但是,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二倍工资,应当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履行诚实磋商义务以及是否存在劳动者拒绝签订等情况,特别是针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劳动者而言,更应当着重考量未签订合同的具体原因并严格审查。根据金某的起诉状及庭审中的陈述,金某全面负责A公司的工作,金某还提及A公司董事长要求金某想办法辞退老员工,作为除了董事长之外的最高管理人员,金某应当深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对于签订劳动合同也有一定的主动权,而根据目前证据也无法显示A公司拒绝与金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此情况下,金某提出要求A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难以支持。
劳动合同是联系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最为重要的一个纽带。劳动争议诉讼之中,排在第一的证据就是劳动合同了。用人单位高管是否需要签订劳动合同这个需要视情况而定。对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劳动关系既可以适用劳动法律法规,还可以适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依据《劳动合同法》和相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对象并没有对职务高低人员的要求,即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并没有将用人单位高管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的,也就是说不管职位高低均适用劳动合同法。从管理人员到普通员工,都应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就可能会承担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需要区分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