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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员工股票期权案件裁判分析报告及实务建议与思考

来源:《东方企业文化》2015(20),作者:赵青云,2016-08-14, 阅读

笔者以中国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和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作为研究案件来源,经笔者初步搜索,涉及员工期权纠纷案件共39件(统计时间自2009年至2015年6月15日,以原告诉请中涉及期权为入选案例标准),对该39件公开案件进行整理、分类,对涉及到的焦点、难点问题,逐一梳理并评析如下。

一、

员工股票期权概述

一般来说,员工股权期权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权的权利。如该公司为上市公司,则称之为股票期权,如该公司为非上市公司,则为股权期权(本文为行文方便,股票期权和股权期权不做区别,统称为股票期权)。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可以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激励对象可以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在规定的期间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也可以放弃该种权利。

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5月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共有581家上市公司推出股权激励方案,其中授予员工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已是上市公司激励员工的主要方式。限于篇幅,本文对授予员工限制性股票制度不做介绍。

在我国期权实务中,根据期权授予主体的不同,员工股票期权可以区分为境内股票期权和境外股票期权。境外股票期权往往是搭建了vie结构的境外上市公司授予(vie亦称协议控制模式,是一种在境外设立并上市的壳公司依靠合同安排控制境内实体公司,从而实现境内实体公司境外间接上市的法律结构),境内股票期权和境外股票期权制度虽然法律属性上无根本性差别,但授予主体、行权方式、程序等方面存在着不同法域的规制,因此本文主要以境内股票期权展开论述,也涉及境内与境外股票期权目前面临的共性问题。对于境外股票期权在实务中遇到的管辖、法律冲突、裁决可执行性等诸多问题,有待法律界同仁进一步深入探讨。

二、

员工股票期权我国法院裁判案件基本概况及特点

1、案件数量从偶发到逐年上升趋势。

根据笔者不完全统计,截至2015年6月15日,我国法院受理此类案件数量为:2009年2件,2010年1件,2011年3件,2012年7件,2013年6件,2014年17件,2015年为2件,呈现从无到有,从偶发到逐步上升的趋势。

2、案件数量主要以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为主。

根据笔者统计,北京、上海地区的案件量占39件案件的74.3%;39件案件中,38件案件分布于北京及沿海省份,内陆省份涉及此类案件仅有1件(安徽省)。

3、涉及上市公司数量。

在笔者统计的39件统计案件样本中,上市公司涉及8家(包含境外上市公司)共13件案件,这与员工股票期权制度的公司实施主体主要以上市公司或预备上市公司这一现状基本吻合。

4、员工胜诉率极低。

在39件统计案件样本中,员工获得胜诉仅一起案例【见北京市高院(2012)高民终字第1879号】,其余案件员工均因不同原因而败诉。

三、

员工股票期权纠纷案件胜败诉原因分析

1、以员工股票期权纠纷非属于劳动争议类案件,不予支持或裁决驳回。

根据笔者统计,在39件统计样本中,有9件被法院认定为不属于劳动类案件而不予支持、处理。该类观点主要认为股票期权不是法定的劳动福利,或认为期权对非劳动法或劳动合同法所调整。持该观点的主要有上海黄浦区法院、徐汇区法院、浦东新区法院、北京三中院、上海一中院、合肥庐阳区法院、广州中院、北京朝阳法院。笔者也注意到,虽然这种观点认为期权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但该类纠纷仍可以纳入到合同、证券纠纷而予以解决【见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739号】。

但也有法院认为,股票期权实质上是公司向员工提供的一种福利待遇,应纳入劳动争议处理。持该观点的主要代表为北京一中院【见(2015)一中民终字第3506号判决书】。

2、员工诉讼请求不当被驳回。

有案件中,员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拥有公司股权,但法院查明后发现员工享有的非股权,而是期权,故驳回诉请。将股权和股票期权混淆,实乃劳动法律师对期权领域陌生所致的低级错误【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14)海民初字第6347号、北京市一中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05952号】。

也有法院认为员工主张给予其股票期权就是给予其股权,但该项主张与合同约定的股票期权的性质不符,本院依法不予采信,其要求公司支付其股票期权对应的价值于法无据,应予驳回【见(2014)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537号】。

3、因被告的诉讼主体有误被驳回。

有部分案件中,原告起诉A公司,但股票期权授予主体为B公司,与被告非同一主体,法院以此判决驳回员工起诉请求【见(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3040号、(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2439号、(2012)穗中法民一终字第4825号、(2012)穗中法民一终字第4824号】。

4、因员工期权合同事实无法证明被驳回。

有部分案件中,员工无法提供关于期权合同的真实有效证据,有些案件中仅提供电子邮件、网页等证据,法院以此驳回原告诉请【见(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8189号、(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3040号、(2014)杭余民初字第1396号、(2013)徐民五(民)初字第345号、(2013)西民初字第00932号】。

5、因员工期权计划程序瑕疵或内容瑕疵(约定不明)被驳回。

有案件中,法院认为,股权激励计划需要有严格的法定程序,而原、被告所签订的股权激励计划并未通过上述任何一道程序,而仅仅由董事长、总经理、原告3方签订了一份协议,而该协议也未经过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也没有报证监会备案,故该协议缺乏其生效、实施的必备法定条件和程序。【见(2009)松民一(民)初字第5227号】

有案件中,法院认为员工提供的期权计划无明确的授予人、执行价格、等待期、行权方式,不具有履行性,法院认为员工诉请缺乏依据而驳回。【见北京一中院(2015)一中民终字第1595号、(2014)海民初字第30109号】。

还有案件中,员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股票期权合约对价款,法院认为,期权协议中未明确约定,员工购买股票需公司配合,如不配合,需支付对价,故驳回员工诉请【见(2014)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614号】。

6、因员工期权行权条件不成就被驳回。

有案件中,法院认为,根据涉案《股票期权合同》明确规定,员工行使股票期权的前提是公司上市,由于公司目前并未上市,公司的性质仍系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期权的行权方式、行权价格等尚不确定,故员工要求行使股票期权的条件不成就【见(2014)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537号】。

有案件中,法院认为,根据该协议的约定,员工享受期权奖励的前提为税后利润的增长,而非业务利润与损失不计入税后利润。而公司的主营业务利润在2008年度呈下降趋势,因此员工不具备享受期权激励和股权奖扣的条件【见(2009)松民一(民)初字第5227号】。

四、

涉及境内期权纠纷类案件代理的实务建议和思考

根据上述案例败诉情形,笔者以员工代理人的角度,针对境内期权纠纷类案件代理提出部分实务建议和思考。至于站在公司角度,如何规避公司之风险,阅者可自行反向推演,笔者在此抛砖引玉,不再详细展开。法律界同仁亦可结合VIE架构,操刀为公司客户提供有价值的分析指导、风险防范。

1、代理此类案件,应详细了解是否涉及VIE架构,是否存在公司与员工关于期权的司法管辖条款约定,如是否约定了海外司法管辖和具体解决方式(仲裁方式或法院方式),以免中国司法机关以无管辖权不予受理。

2、代理此类案件,谨用劳动仲裁救济手段。

在涉及处理员工期权类案件时,不能轻率的启动劳动仲裁的手段进行救济,应尽可能与涉案地司法实务部门事先作咨询了解沟通,了解司法实务部门对该问题的倾向性意见。否则一旦被司法实务部门以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被诉,虽然可再提起合同之诉(或证券案由),也是费时费力不明智之举。

3、充分认识这类案件中,期权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合同主体不一致所导致的被诉主体的复杂性。

从案件反映的情况和笔者所掌握的信息分析,目前期权合同的合同主体与劳动合同的合同主体往往不尽一致,主要原因是:

a、授予员工股票时,对于某些企业架构复杂公司来说,授予员工期权的主体往往是母公司或集团公司层面,而员工所归属的劳动合同签约往往是下属控股公司或子公司。

b、对于以VIE结构在境外上市的公司来说,授予员工期权的公司主体往往是境外公司,而员工所归属的劳动合同签约往往是境外公司控制的国内公司。

因此在员工起诉公司期权类案件时,对选择确定被告主体时应当慎之又慎,如不十分把握,笔者建议同时起诉建立劳动关系的公司和授予期权公司,一方面有助于法院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另一方面也可以防止主体错误而败诉。

4、涉及员工期权的诉请应当符合期权本质,合理、合法、具有可行性。

代理员工期权类案件时,应当对股票期权的本质属性有个充分了解,股票期权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不能将期权等同于股权,员工诉请要求公司给予股权或要求公司给予期权所对应的价值都是错误认知导致的错误请求。

有一种观点认为,期权纠纷属于有价证券纠纷,最高院在(2013)民申字第739号一案中认为,本案(期权)纠纷涉及的是合同履行争议,不是物权纠纷中的有价证券权利争议,不应适用物权冲突规范的规定。

笔者认为,期权的权利基础来源于公司与员工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因此最高院将期权纠纷定性为合同履行争议是正确的。但法院未对期权的属性做进一步阐明,属于请求权亦或形成权。

根据统计案例中胜诉案件的经验和结合期权的法律属性,员工提起的诉请应以“请求判令公司给付股票(按行权价行权)”,或“判令公司协助原告行使股票期权,授予员工股权”为宜。

5、员工股票期权证据应注意收集、保存。

在相当多案件中,员工由于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公司授予期权事实的存在而败诉,这固然是由于公司在授予期权时,往往未与员工签订书面《期权授予协议》所导致。但对于国内抑或海外上市公司而言,这类股票期权的证据往往因上市公司信息公开、信息披露很容易获取。笔者注意到一个令人惋惜的案件,例如深圳市大族电机科技有限公司与王书华劳动争议纠纷案【(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3040号】,该案件中的员工本可以公证方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下载打印该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名单等文件或通过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方式调取证监会、深交所备案文件方式获得,从而证明期权的真实性,但本案中员工无所作为,最终被法院无法认定其真实性而败诉。

6、员工股票期权争议的司法衡量。

股票期权,本质上属于公司给管理层、高级员工发放的额外福利。因此,,从股权期权激励对象的范围、行权期限和价格、考核指标、期权变更、终止等方面来看,员工基本不参与上述股票期权规则的制定,没有谈判余地,毫无话语权可言。但员工一旦获得了期权,也进入到法律保护领域,如股票期权无故被公司剥夺、终止,法院对其进行调整纠正也是常理之中。

笔者注意到,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规定中一般规定,如员工有下列情形的,其尚未行权的期权即全部被取消:(1)严重失职、渎职;(2)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3)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该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 盗窃、泄露经营和技术秘密等损害公司利益、声誉等违法违纪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4)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上述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5)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虽然尚未有因上述情形导致股票期权取消而产生诉争的案件,笔者认为需要探讨的是,法院在作出司法裁判时考量的因素有哪些?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点因素是目前股票期权类案件尚未得到司法界的重视和统一认识的,笔者希望能够引起读者的回应和进一步的探讨:

(1)股票期权的权利性质属于民法上的请求权亦或形成权,其性质不同也决定了不同裁判结果,这一点实务届尚未深入研究。

(2)在股票期权争议发生时,法院考量的首要因素是基于劳动合同法的员工保护,还是基于公司法的公司利益平衡,还是不做优先考量;如倾向于员工保护为首要准则,则归属于劳动争议类案件似乎无可厚非。如基于公司法的公司利益平衡,则此类案件归属于非劳动争议类案件(商事类)也是情理之中。也正因此,该类案件案由归属各地法院摇摆不定,归根结底还是在此。

(3)取消员工股票期权的情形或原因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第39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合同解除权的关系如何看待,取消员工期权的考量标准在多大程度上参考和适用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权的司法裁量标准。

(4)公司董事会取消员工期权上的主导权和解释权在多大范围和界限内行使,这一界限如何衡量,司法何时介入合适。

五、

2009-2015员工股票期权类案件索引

将39件案例详细名称案号列入主文,一是希望有心阅者在笔者的基础上深入挖掘出更有价值的信息;二是希望阅者关注期权类案件的发展,在此39件案件基础上不断扩充,关注该类案件的裁判规则发展走向。

1、刘峥与北京环球天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纠纷案(2015)一中民终字第1595号

2、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与包亚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3506号

3、潘思哲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一中民终字第3438号

4、刘峥诉北京环球天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2014)海民初字第30109号

5、季晖诉美敦力(上海)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8189号

6、孙尧与上海佳豪船舶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2014)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1457号

7、胡奇诉上海诺华贸易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21271号

8、张卫东与北京易联致远无线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2014)一中民终字第05952号

9、张帆与纳玛特康而健健身(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2014)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614号

10、原某李锋诉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2014)杭余民初字第1396号

11、深圳市大族电机科技有限公司与王书华劳动争议纠纷案(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3040号

12、周宏石诉纳玛特康而健健身(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2439号

13、孙尧诉上海佳豪船舶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2014)松民一(民)初字第4758号

14、马群与雅培医疗器械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2014)三中民终字第08894号

15、赵慧东诉辉瑞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2014)龙民一初字第628号

16、张卫东诉北京易联致远无线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2014)海民初字第6347号

17、朱同飞诉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劳动争议案(2014)庐民一初字第00247号

18、张帆与纳玛特康而健健身(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1199号

19、胡奇诉上海诺华贸易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1901号

20、陈喜诉上海引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其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537号

21、邓涛与康维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上诉案(2013)穗中法民一终字第4368号

22、吴长玉诉应用材料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41199号

23、XX诉XX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2013)徐民五(民)初字第345号

24、王岩诉北京健康在线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纠纷案(2013)西民初字第00932号

25、某某诉XX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0868号

26、搜房控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孙宝云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2013)民申字第739号

27、宗洁等诉阿里巴巴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2012)穗中法民一终字第4825号

28、方璐与阿里巴巴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2012)穗中法民一终字第4824号

29、翟紫心诉上海帝联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2012)朝民初字第31942号

30、XX诉XX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2012)徐民五(民)初字第859号

31、三一重机有限公司与任平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12)奉民三(民)初字第1877号

32、刘卓敏诉特易精英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2012)朝民初字第18060号

33、搜房控股有限公司(SouFunHoldingsLimited)与孙宝云证券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2)高民终字第1879号

34、邵X诉X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2011)徐民一(民)初字第255号

35、甲某股票期权纠纷案 (2010)徐民一(民)初字第6705号

36、马莉诉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2011)杭西民初字第1920号

37、谭某某诉某某汽车服务股份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2010)浦民一(民)初字第285号

38、周蜜诉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等劳动争议纠纷案(2009)天法民一初字第2343号

39、李某某诉宁波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2009)松民一(民)初字第52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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