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新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14年1月1日施行)规定,全国法定节假日共包括三类:
1、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2、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3、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例如:《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4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中关于“州庆”、“泼水节”的规定)
4、《放假办法》第五条中明确规定: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5、工资待遇: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工资300%的标准支付工资。(不能安排补休)《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
我国的《宪法》和《劳动法》对于劳动者的休息休假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休息休假权是指劳动者按照法律规定享有的休息和休假的权利。
《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但,具体每周休息一日,还是两日,是周六、周日休息,还是周一至周五的某两日或某一日休息,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实践中,绝大多数企业实行的都是“双休”即,周六、周日休息的制度。
工资待遇:用人单位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安排补休,如果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工资20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1、条件:《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2、期限: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第三条)
3、不享受情形(第四条):(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4、具体操作: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第五条)
5、工资待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1、一般规定:根据《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的问题的通知》,国有企业职工本人结婚时,企业应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1-3天的婚假。实践中,其他企业也都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婚假一般为3天。
2、特殊规定:为保障《计划生育法》的贯彻实施,各省市均结合实际情况作了细化规定,包括延长婚假时间。详见各地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例如《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在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假期10天,最多可享受13天的婚假。
3、工资待遇:根据《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1、一般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4月28日施行)第七条 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特殊规定:为保障《计划生育法》的贯彻实施,各省市均结合实际情况作了细化规定,包括延长产假时间。例如《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职工合法生育子女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60天;同时规定,女职工参加孕前检查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10天。
3、产检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4、流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5、护理假:护理假是由产期女职工的配偶享受的假期,但是,不是任何情形下男方都能享受护理假,由于国家法律法规对护理假未做明确规定,各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基本是将护理假作为对女职工晚育或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奖励规定的,具体天数各地规定不一样。例如,《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职工合法生育子女的,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夫妻异地居住的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
6、工资待遇: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1981出台),该规定仅适用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职工。职工探亲假期: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探亲假是指职工探望与自己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配偶或父母的带薪假期,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目前国家还没有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探亲假作出具体规定。
工资待遇: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规定》第五条)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规定》第六条)
根据《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的问题的通知》规定,国有企业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企业应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职工1-3天的丧假。实践中,其他企业也都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工资待遇:
1、《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2、《对企业单位工人、职员加班加点、事假、病假和停工期间工资待遇的意见》规定,为了照顾我国旧有习惯,不论工人职员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超过三个工作日以上的其超过的天数,不发给工资。
3、《通知》第三条规定,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原劳动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是指:行使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担任人民法庭的人民陪审员、证明人、辩护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时间等。
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规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工资待遇: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规定》第五条)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59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员工因个人或家庭原因需要请假的可以向单位申请,经单位批准的假期,事假为无薪假,事假以天或小时为计算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