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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遗失案例:档案遗失尽力举证也能办理退休手续

作者:JX周樂,2016-06-20, 阅读

档案遗失尽力举证也能办理退休手续

2007-08-10 广州日报 练情情

  本报讯(记者练情情实习生龚恩泽通讯员越法宣)在前广州铸造厂做了几十年特种造型工的柳师傅终于可以名正言顺地提前退休了!近日,越秀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广州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对柳师傅作出的因档案遗失不能办理提前退休的行政决定,让其可以提前退休。

  2006年7月26日,刚满55岁的柳师傅申请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被拒,理由是他的档案内缺少了1974年至1986年期间从事造型工种的原始档案,并且认定柳师傅后来提交的证据不具有原始性,没有证明力,不能据此判定他在该时间内的确当过造型工。

  无奈之下,柳师傅于2007年3月6日向越秀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近日,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法院认为,柳师傅不是档案的保管者,对于档案的遗失是没有责任的。在档案资料缺失的情况下,搜集了包括证人证言和公司公文证明等证明材料,已经尽了举证的努力。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只是根据《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的规定,认为其不是原始材料就不予理睬,是属于适用法律不当,没有正确行使审核职能。因此法院判令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在判决生效起60天内重新对原告柳师傅作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决定。

原单位丢失档案退休时发现工龄竟缩半

2011年12月06日 广州日报  

  本报讯(记者刘艺明通讯员凌蔚)陈伯辛苦工作了大半辈子,退休时竟发现自己将近20年的工龄,竟变成了10年9个月。按照社保系统显示的这个工龄,陈伯的退休工资将大幅“缩水”,连正常的医疗保险都没办法享受。为此,陈伯将老东家推向了被告席,这也是禅城区首例因档案丢失引发的纠纷。禅城法院昨日向媒体公布了这起财产损害纠纷。

  上世纪70年代末,40岁的陈伯被安排到当时佛山一家大型国有企业当临时工。9年后陈伯转为合同工。61周岁时,陈伯退休时发现将近20年的工龄,竟变成了10年9个月。陈伯了解到,原单位一直扣留自己的工作档案未移交给社保单位,导致其不能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陈伯把老东家告上法庭要求移交档案,这时陈伯才知道这十年的档案不见了。

  2009年,禅城区法院作出判决,要求“老东家”为陈伯补做职工档案。一审判决生效后,“老东家”未履行义务,最终在法院施压下,其才向陈伯移交了一些材料,唯独没提供任何能够证明陈伯9年临时工经历的材料。

  经法院再三催告,原单位还是无法补充上述档案材料,最终被处以20万元的处罚。事情并没就此结束。去年11月,陈伯以老东家没为自己补做职工档案,造成自己转制费、医药费等经济损失合计15万元为由,再次起诉。法院遂酌情判决被告单位向陈伯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职工档案遗失引发劳动争议案单位终审被判赔3万

作者: 王鑫 陈敏冀    2007-09-11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终审宣判一起因职工档案遗失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二审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即认定档案遗失确实给原告甘某社保、就业造成一定影响,判决被告单位酌情赔偿原告3万元。

  法院一审查明,原告甘某原为农行成都市高新支行职工。2001年12月,其向单位提出自谋职业、买断工龄,得到批准,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但在其依照国家规定办理社保手续时,发现单位将其档案遗失,并因此未再办理社保手续。

  经多次协商未果后,甘某提起诉讼,要求高新支行为其补办从参加海军开始到高新支行工作的所有档案资料,赔偿因丢失档案致使其无法重新就业而造成的实际收入损失共72950元及可预见合理收入损失23万余元,赔偿其因不能办理社保手续而导致不能享受正常医疗保险和到达退休年龄后领取社保金而受到的损失,及档案遗失给其造成的精神损失费用共计10万元等。

  法院一审认为,甘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要求补办档案资料的诉请具有可执行性,该诉请因内容不明确,无可执行性,且其也无法证明自己是因档案遗失未就业,档案遗失与其是否就业无必然联系,与其要求的实际损失之间缺乏必要的因果关系,而其主张的可预见的合理收入损失,也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法院对其这三项诉请均不予支持。但甘某的档案遗失确实给其社会保险及就业造成一定影响,故法院一审酌情支持3万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提起上诉。甘某坚持认为档案遗失造成其无法就业,高新支行理应为其补办、恢复职工档案资料,并赔偿由此带来的损失及合理的可预见收入,并认为判决只赔偿3万元过低。高新支行提出,甘某于1995年转入高新支行后随即发现档案丢失,单位实际上已为其补办了其在高新支行工作期间的档案材料,其在解除劳动关系后也完全可自己到社保局购买个人社保,享受正常的医疗保险和到达退休年龄后领取社保金,这与档案遗失无关,因此一审判决应予撤销,并请求驳回甘的诉请。

  成都中院认为,甘某对要求补办的档案未明确具体的内容和措施,对档案遗失造成的实际收入损失以及可预见的合理收入损失,其也不能证明档案遗失与其是否就业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上述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而对甘某主张的精神损失费等,一审法院综合全案事实,酌情认定3万元,也是妥当的。

来源: 人民法院报

市民档案丢失无法办理退休公安局担责被判赔8万

2011年11月23日新京报

  52岁的市民刘先生因冠心病、心梗等丧失劳动能力,欲办理退休手续,却被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告知档案已经丢失。刘先生将其告上法庭。近日,一中院终审认定该公安分局存在过错,判赔8万元。

  离职后档案转交派出所

  1977年5月,刘先生被原白纸坊街道宣武区仪表医疗设备厂招收为集体所有制工人,直到1991年因违反职工奖惩条例被除名。

  据法院审理查明,1991年1月8日,单位把刘先生的档案材料转交给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所属的白纸坊派出所,派出所接收并在回执注明“你处于91年1月9日转来刘某某的档案材料,已全部收到,现将回执退回”。

  在回执上,派出所还在收件机关盖章处加盖了北京市公安局户籍专用白纸坊派出所的印章。

  档案丢失无法办理退休

  时隔近20年,刘先生深受冠心病、心梗等困扰,2010年9月10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经鉴定,已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标准。

  刘先生称,在拿到这份鉴定意见后其打算办理退休,但是到公安局某分局询问档案时,却被告知该档案已经丢失,“因为没有档案,我至今也无法办理退休手续,失去了最基本的生活保障”。

  为此,刘先生将该公安分局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其赔偿因丢失档案造成的经济损失20万元。

  对此,该公安分局辩称,没有档案无法办理退休手续的说法于法无据。

  法院称公安分局有过错

  法院认为,公民的人事档案是公民取得就业资格、办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乃至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等所应具备的重要凭证。由于公安局某分局将档案遗失,使刘先生无法顺利办理退休手续,同时由于刘先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使得其目前的基本生存及养老问题均面临困境。对该损失后果的形成,该公安分局具有一定过错,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根据刘先生目前的实际生活状况、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实际情况和工作年限,结合北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该公安分局的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考虑,判赔8万元。 (张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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