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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私了后反悔显失公平标准如何认定

来源:检察日报,作者:杨学友,2016-05-19, 阅读

  2007年1月,复员军人朱某入职某镇机械铸造厂(2010年该厂更名为机械铸造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1月9日,双方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合同约定,朱某的工资标准为每月3100元。2014年11月15日,朱某在生产车间被机器砸伤右脚。2015年1月22日,朱某与公司达成赔偿协议,约定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公司除支付朱某解除劳动合同8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外,就工伤赔偿约定:公司向朱某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各项费用共计6万元,双方不得就此再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该赔偿额度参照了10级伤残的赔偿标准,并且还列有工伤赔偿的具体项目明细。因脚部伤迟迟不见好转,朱某申请伤害等级鉴定,结论为9级伤残。朱某再次找到公司要求按9级伤残标准增加相应的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补助金等。公司认为,协议约定了朱某不得再就此事主张任何权利,因此公司无需增加补助金数额。

  协商不成,朱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撤销其与公司的赔偿协议,并要求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10万余元。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朱某在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之前,对自己受到损害的大小并不能确定,其被鉴定为9级伤残后,实际应当得的各项补偿金与双方协议赔偿金相比较,已经导致其与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严重失衡。故工伤赔偿协议约定的金额构成显失公平。故朱某请求撤销该赔偿协议,应予支持。遂裁定公司向朱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79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087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7200元。上述合计95972元。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后,被依法驳回诉讼请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0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达成的协议可撤销的条件有三:一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二是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三是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由于该案不存在前两种情形,其是否具有可撤销性,焦点集中于是否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情形。

  赔偿协议是否显失公平,本属法院自由裁量的范围,但为统一法律适用,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9条第2款的规定,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7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虽然司法实践中,很多工伤赔偿案件协议调解的结果,一般低于法定赔偿标准,但依据上述解释规定,以低于法定赔偿标准的70%作为认定赔偿协议是否显失公平的标准,较为合理。该案中,赔偿协议约定的金额为6万元,而法定赔偿标准约为95972元(未达到标准价的70%),已经低于法定标准的30%,故应当认定为显失公平。

  (作者单位: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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