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与上海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2015)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xxxx号
原审审理中,郑某提供了名片、某第41671号公证书复印件及某公司主页页面打印件48页、某第41672号公证书复印件及网易邮箱页面打印件9页,证明申仕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曹某及郑某的邮箱分别为terry@xxx.net和tony@xxx.net,有邮件往来。某公司认可曹某是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对公证书及所涉邮箱页面无异议,但认为网易邮箱页面打印件第4页到第8页都是郑某作为发件人在操作邮件,并非是作为收件人收到邮件,邮件内容处于郑某可编辑状态。郑某称离职后进不去tony@xxx.net的工作邮箱,但郑某当初将工作邮箱的重要邮件转发至现在公证的网易邮箱即郑某的私人邮箱。2014年12月5日,原审法院组织双方核对邮件,并当场登入tony@xxx.net邮箱,发现邮件内容已经不完整,而某公司对此未能提供合理解释,基于某公司认可terry@xxx.net是曹某的邮箱,但又拒绝配合登入,属于实施证明妨碍行为,故原审法院对郑某提供的terry@xxx.net和tony@xxx.net的相关电子邮件内容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