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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履行民主程序的探索

来源:工会理论研究,作者:王水官,2016-02-29, 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自《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又一个里程碑。《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倾斜度明显提高,这势必对扭转我国劳动关系“资强劳弱”的格局产生积极影响。正由于《劳动合同法》强化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因此《劳动合同法》在贯彻实施过程中必然会发生某些矛盾。为了更好地贯彻《劳动合同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本文试就企业在制定完善企业规章制度的过程中履行民主程序作一探索。

  一、制定、完善企业规章制度应纳入法制化轨道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的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颁布前,我国尚无专门关于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法律,《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就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作出具体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一次就劳动规章制度制定与实施的程序作了详细规定,其中包含了四层意思:①强调了用人单位作为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的主体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也就是说应当依照《劳动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和第八条“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等规定。②规定了劳动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及决定的三个层次。其一,民主提议。应当先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其二,平等协商。用人单位就企业规章制度及重大事项的方案或意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进行平等协商,力求相互理解与合作。其三,决议。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职工代表达成一致意见,制定或者修改企业的劳动规章制度。③工会或职工依法享有向用人单位提出修改“不适当”的规章制度的权利。④企业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总之,《劳动合同法》强调的是,企业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的法定程序,必须由职代会或职工代表讨论,而非之前的由职代会或者职工大会审查通过。

  但在1986年9月,国务院颁发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明确规定,“职代会有权审查同意或者否决企业的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二)审查同意或者否决企业的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2001年4月3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文第十九条同样规定,“企业的规章制度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的民主程序通过。”也就是说,尽管国家法律对企业规章制度制定程序没有规定,但有关规章、规范性的文件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长期以来,实行职代会制度的企业,涉及到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例如企业规章制度、企业合并分立职工的安置分流方案、集体合同方案的生效等,企业工会都会组织召开职代会审议通过。职代会已经成为工会维权的最强而有力的工具,各级工会组织已经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职代会工作机制。

  由此看来,《劳动合同法》第一次用法律形式对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作出了规定,但同时与原企业规章制度要经职代会审议通过的有关规定发生了矛盾,在实践中必然会引起操作上的难题。

  二、制定、完善企业规章制度,工会必须创新工作思路

  1、将原重点工作放在如何组织好职工代表讨论通过方案,转为重点组织好职工代表讨论

  《劳动合同法》实施的关键,在于用人单位主导劳动合同条款的状况彻底改变,而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民主权利真正得到实现。《劳动合同法》为了遏止劳动合同单边化,已经十分明确地表述,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员工讨论,而不是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员工审议、表决通过。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企业制定规章制度必须经职代会审查通过的规定,只是部门规章、行政解释或司法解释作出的规定。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和原则,《劳动合同法》作为一部法律,它的法律效力高于部门规章、行政解释和司法解释。面对这种情势,今后工会召开职代会,对涉及到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进行讨论时,必须要改变原职代会的传统做法,创新工作思路,将原重点工作放在如何组织好职工代表讨论通过方案,转为重点组织好职代表讨论,科学地提出方案和意见。

  2、强化集体协商机制和善于用好集体协商办法

  对《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主程序,有必要作进一步探讨的是,如果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就规章制度的平等协商不能达成一致,该如何处理?谁有最终决定权?根据《工会参加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试行办法》规定,平等协商是指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等事项进行商谈的行为。既然是商谈,就未必能达成一致。在此情况下,为了保证协商能达到一致,工会又该做哪些工作呢?笔者认为,工会必须强化集体协商机制和善于用好集体协商办法:①参与平等协商的工会代表一定要认真学习《劳动合同法》,深刻理解《劳动合同法》相关内容,做到与企业协商时有理和有节。②不断提高工会协商代表谈判的技巧,在与企业协商的过程中,能始终掌握谈判的主动权。在协商出现困难时,善于调整协商的角度,使处于僵局的协商能“柳暗花明又一村”。③在平等协商中,工会最重要的工作,在协商前期,应最广泛地听取全体职工意见,了解职工在企业的规章制度里最想反映的内容。在此基础上,有的放矢地组织好职工讨论,提出比较可行的方案和意见,随后再与行政协商沟通,这样企业一般容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假若真的协商不成,企业也不要利用自己的强势,片面认为自己有最后决定权,草率地否定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如果强行实施没有群众基础的规章制度,必然会使企业和职工之间矛盾加剧。因此,对于“谁有最终决定权”正确的理解应是,属于“用人单位主导下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职工代表的共决权”。《劳动合同法》同时强调了规章制度要向劳动者公示,但同样对公示措施没有作出规定,同样要求工会要有创新办法。规章制度出台后,在向职工宣传教育时,工会可创新各种办法。一般来说,企业对新进职工培训时,可将规章制度列入培训内容,做好培训签到纪录;或将规章制度编入员工守则发给员工,让员工认真学习并签名确认愿意遵守等都是比较可行的办法。

  3、在规章制度实施中,要有完善的监督制度

  工会要充分发挥职代会专业小组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作用,发现规章制度有不适当的地方,工会必须及时听取职工意见同时要发挥集体协商的效力,与企业进行协商沟通,不断将企业的规章制度修改完善,使《劳动合同法》在企业中真正得到实施和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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