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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十大劳动法律事件公布 二孩政策延迟退休等入选

来源:中工网,2016-01-27, 阅读

  十大劳动法律事件包括: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十八届五中全会决定全面放开二孩政策,对劳动关系、女性就业影响深刻引发热议;延迟退休年龄政策和方案引发社会各界关注;国务院发布居住证条例,大城市完善积分落户政策,推进完善就业服务制度建设;国务院发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启动,推动建立社会化养老保险体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编制并发布《劳动合同规范》国家标准;交通运输部就发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司机用工模式及“互联网+”形势下劳动关系管理引发热议;北京各级法院、仲裁机构密切关注劳动争议,纷纷发布劳动争议案件数据;北京律师主体参与的劳动争议调解六方联动机制成果显著,高票入选“十大影响力政协提案”第二名;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承办法官被刺伤。

  劳动关系已经成为现代经济生活中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社会关系,劳动法律领域的事件,将深刻影响广大劳动者切身的利益,这也是劳动法律事件总是能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重要原因。在这部分报告中,创新性的增加了“律师提示”的内容,由律师从专业角度分析了劳动法律事件对用工企业和劳动者权益的影响。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

  事件简述

  2015年3月2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系统阐述了构建中国特色的和谐劳动关系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政策措施和组织保障。

  2015年4月9日,中央授权新华社全文公开发布。

  《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从八个方面进行展开,共计二十六条内容。

  《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的重要文件是在习总书记提出并全面推进 “四个全面”的大背景下出台。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是治国理政的迫切需求,解决现实问题的重要需求,亦是让劳动者有更多获得感的需求。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和谐社会最基础、最普遍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变化发展的状况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的联系日益紧密。

  《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 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共中央下发的首个劳动关系方面的文件,是新时期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的顶层设计和总体部署,是劳动关系领域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纲领性文件,对于推进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具有深远的意义。

  上榜理由

  层次高。它是建国以来第一次以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名义发布的专门文件,表明我们党、我们政府对于劳动关系协调,劳动者权益保障的高度重视。

  全面系统。八个方面,二十六条,既讲了重要意义,又明确了指导思想。特别是明确了要保障劳动者四大方面的权益,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劳动关系三方协调制度。

  总结了改革开放30年的劳动法治经验。把我们改革开放30年的劳动法治体现的一些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一些经验等经过高度总结和概括提炼,形成了更高的认识,并提出一些具体要求。

  直面劳动关系问题,为解决当前劳动关系矛盾问题指明方向。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劳动关系的主体及其利益诉求越来越多元化,劳动关系矛盾已进入凸显期和多发期,劳动争议案件居高不下,有的地方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损害职工利益的现象仍较突出,集体停工和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

  律师提示

  1.充分认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大意义,充分认识到当前劳动关系矛盾处在凸显期和多发期。劳动关系是社会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经济生活中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社会关系,其发展状态是社会和谐的晴雨表、风向标。和谐社会必定是劳动关系和谐的社会,和谐劳动关系也是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与根本保证。

  2.准确把握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指导思想。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要坚持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最大限度增加劳动关系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

  3.准确把握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工作原则。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要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构建、共建共享、改革创新。

  4.准确把握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目标任务。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要加强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体制、制度、机制和能力建设,加快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企业和职工参与、法治保障的工作机制,加快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工作机制,有效预防和化解劳动关系矛盾,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5.把维护职工权益作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主线。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要依法保障职工基本权益,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加强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建设,健全劳动关系矛盾调处机制,营造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良好环境。

  6.善于调处劳动关系矛盾。解决当前突出的两个主要问题:一是加强劳动监察执法,二是平衡劳动关系双方利益分配,形成企业和职工利益共享机制。    

  7.集体协商是保障劳动关系和谐发展的关键。高度重视集体协商机制,集体协商是贯穿协调劳动关系各项制度机制的主线。

  二.十八届五中全会决定全面放开二孩政策,对劳动关系、女性就业影响深刻引发热议

  事件简述

  2015年10月29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闭幕。会议提出:“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这是继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启动实施“单独二孩”政策之后的又一次人口政策调整,自此也正式拉开全面实施二孩政策的大幕。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以157票赞成、2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同时还取消了原来关于晚婚晚育的奖励规定,修改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其他福利待遇。修订后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法》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至此,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执行的“独生子女”政策停止实施,国家不再鼓励晚婚晚育。

  随后,2015年12月30日,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修订后的条例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同时规定符合法律法规生育的,产妇可享受30天奖励假。广东因此成为全国首个修订计划生育地方性法规的地区。

  国家通过全面实施“二孩”政策,提升人民的生育意愿,释放生育潜力,减缓人口老龄化压力,增加劳动力供给,促进人口均衡发展。

  上榜理由

  伴随着国家全面实施“二孩”政策,对于由此给劳动关系处理、女职工就业等问题也引发业内的热议。

  一方面,“二孩”政策对于女性就业带来比较大的影响。“二孩”政策令不少职业女性不得不重新进行职业规划,以应对生育两个孩子所带来的影响。同时生育次数的增加必然带来生育周期的延长,原本就比较大的两性就业差别也会进一步增大,女性就业、升职可能会更加艰难。

  另一方面,“二孩”政策虽然从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劳动力,但同时也必将带来国家对于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的调整。比如在《人口和计划生育法》中规定的,延长的生育假和其他奖励如何进一步细化。国家明确提出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但是原有的生育保险待遇是针对生育一个子女所设计的,在全面实行“二孩”政策以后,生育保险规定如何进行调整等,能否真正落实奖励生育假和其他福利待遇的规定,也就是说女职工能否享受比原来更多的生育假期,生育津贴,都是我们更加关注的,也是政府职能部门即将面对的问题。

  这些问题都是由于全面实行“二孩”政策给劳动关系所带来的影响,而且这一影响将会持续比较长的时间。

  律师提示

  1.用人单位要及时修改规章制度,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在全面实施“二孩”政策以后,用人单位也将面临劳动管理的调整,要将已不适合现行“二孩”政策的管理规章加以调整和规范,以避免出现管理上的漏洞。比如职工婚假问题,有的企业在规章制度中规定有婚假和晚婚奖励假,在晚婚假被取消之后,用人单位是否还要保留给予职工的晚婚假期就必须要明确规定,如果不保留就必须要对规章制度进行修改。再有一点,有用人单位将违法生育二胎作为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现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 育两个子女,职工生育二胎违法的内容就必须要进行修改。

  用人单位需要注意的是,尽管是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进行调整,企业才对规章制度进行的修改规范,但是由于休息、休假以及生育待遇问题,直接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修改规章制度需要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2.面对更加艰难的就业环境,女性要坚决合法地维护自身的权益

  现代女性经过多年的努力,才为自己争取到自由就业的权利,而且现代女性也一直在为消除两性就业上的歧视做努力,但是由于女性特殊的生理结构,在生育期间必然会暂时脱离工作环境,一旦离开工作岗位,女性的就业、升职等职业规划必然受到影响。面对就业歧视,女性一定要学会说不,学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平等就业权利。

  在全面实行“二孩”政策以后,由于国家不再号召晚婚晚育,女性的初育年龄也会适当提前,这样女性就要理性对待三期保护,而不能过度保护,以免自身给就业增加困难。

  3.完善生育保险,扩大对女职工的生育服务

  由于生育两个子女,女性生育周期必然增长,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将要为女职工生育提供更多的服务,不仅是生育医疗服务,还有完善生育保险内容,扩大生育保险的适用范围,让生育保险制度更好地发挥作用。

  三.迟延退休年龄政策和方案引发社会各界关注

  事件简述

  2013年11月12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研究制定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一石激起千层浪,人力社保行政机构、科研机构、学者等官方或民间的言论等但凡涉及到延迟退休年龄的话题皆会迅速发酵,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和热议。2013年12月1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接受媒体采访,提出延迟退休要分步走。胡副部长就何谓“渐进式”为何分步走、为什么要推行退休年龄改革、改革将以怎样的步骤推进实施、不改革的后果、是否会加剧“就业难”等备受关注的话题作了深入解读。

  期间,关于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的改革版本频繁出现在各类媒体,广大老百姓更是时刻关注最新的政策、方案。

  2015年2月16日,下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5]14号)号,通知要求“自2015年3月1日起,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的正、副县处级及相应职务层次的女干部,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相当于正、副处级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六十周岁退休”,发出了延迟退休的信号。

  2015年10月29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明确提出“出台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

  2015年11月2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闻发言人在其官网正式回应延迟退休年龄和部分地区养老金发放问题。发言人李忠介绍,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研究制定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出台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这是立足我国国情,深入分析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借鉴国际经验,推动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大举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正在按照中央要求,对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抓紧制定这个方案,将适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报党中央和国务院决策。

  上榜理由

  退休问题关系到每位劳动者,退休年龄问题关系到国家的人力资源战略、经济社会发展、养老金的发放和领取,亦关乎每个个体的人生规划。从某种角度说,“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在未来几十年将会关系和影响到经济、社会发展的诸多方面。

  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到五中全会的两年时间里,关于“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之所以迟迟未能落地,一方面,大的经济形势方面不好,经济整体处于下滑周期、尚未触底;另一方面,经济形势倒逼经济转型,加上我国已经步入老龄化社会,历史原因造成的养老金“双轨制”改革今年刚刚得以实施,社会公平、稳定问题被广泛关切。

  不论过程如何曲折,但“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的出台已提上日程,全国人民都在关注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对于延迟退休年龄政策的具体方案。

  律师提示

  1.延迟退休助益个体公平与社会公平

  “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是否会关涉到个体公平,首先国家的政策、法律本身就是在个体、单位、集体、社会等各层面综合平衡的结果,其本身就是一个再平衡的过程,其中自然会影响到个人的利益,但老龄化趋势的到来、劳动力总量的减少、劳动内容的变迁、平均寿命的增长等皆促使国家不得不适时推出延迟退休年龄政策,以应对该客观情况的变化。而政策面向的是不特定多数人,其初衷是国家经济社会的整体利益考量,对个体公平与社会公平皆有助益。

  2.制度层面统一设计,具体实施进行差异化处理

  作为国家层面的政策,其首先要考虑的是政策的稳定推出与贯彻实施,在此层面,如果在制度设计层面预留过多的操作空间,不利于政策的贯彻实施。但作为行业、个体的差异又是确实存在的,如何处理该类问题,我们推测,国家应从制度设计层面予以一定考量,或者先逐步推广后再根据实施过程中反映的问题进行微调。

  3.用人单位应妥善对待濒于退休年龄的职工,承担应尽的社会责任

  作为个体自然人的差异客观存在,用人单位应当妥善安排濒于退休年龄职工工作,避免安排过于繁重劳动工作,在病假制度等方面给予人性化设计,最大限度避免各类工伤事故的发生,适当可考虑补充商业保险等措施,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

  四.国务院发布居住证条例,大城市完善积分落户政策,推进完善就业服务制度建设

  事件简述

  国务院2015年10月21日公布了《居住证暂行条例》,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了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居住证持有人依法享有六大服务、七项便利。

  六大服务包括: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七项便利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按照《条例》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落户条件等因素,根据条例制定实施办法。全国各地纷纷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和可量化的积分落户政策。

  上榜理由

  《居住证暂行条例》确立的新居住证制度,是新中国建立60多年以来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力度最大的尝试。是在不改变现有户籍制度的前提下,最大限度改善人户分离常住人口的生存、学习和就业基本需求的有效手段。因此,对城市的现有居民格局是一个强有力的冲击。与其相呼应的大城市完善积分落户政策,向公平、公开、公正、规范管理迈出了一大步。是创造稳定和谐的就业环境、推进完善就业服务制度建设的关键步骤。

  从《居住证暂行条例》规定的各种居住地落户条件看出,在越大的城市内落户,对于居民的稳定就业年限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的要求越高。而在各城市具体的积分落户实施细则中,对具体方法和落户积分标准的制定,体现出城市发展的需要和政府对当地经济发展方向的引导。以上种种,必将影响到劳动人口的分布,对于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起到重要的作用。因此,已经受到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将会对劳动力流动和就业观念等,产生巨大影响。

  律师提示

  1.积分落户体现出便利和平等

  《居住证暂行条例》确立居住证持有人依法享有的六大服务、七项便利固然是核心和实质。对于远离户籍所在地就业的劳动者来说,将要摆脱孩子就近上学、机动车登记、生育、办理护照等所受方方面面的限制和不便。以北京为例,有人估算:附着在北京户口上的福利共有80多项,包括就业、买房、买车、教育、婚姻、生育、医疗、养老等等。

  2.以程序公正保障政策的公平实施

  但是,更加令人关注和期盼的,应该是积分落户政策。这是本次改革推出的一大亮点,抓住了以程序保障公正合理的正确方向。从北京、天津、上海各大城市出台或正在酝酿的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来看,积分因素都是相当全面和客观的,积分方法具有客观、量化、科学的特点,体现了社会公平和正义。努力搞好,势必开创良好的社会风气和就业环境。

  五.国务院发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启动,推动建立社会化养老保险体系

  事件简述

  2015年1月14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12号文),决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改革,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由财政负担或单位自行负担退休费用的保障制度,改由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方式,单位缴费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通过建立职业年金的方式,保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总体退休待遇不降低。

  该文件出台后,各地纷纷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截止2015年12月31日,全国共有二十一个省市制定了具体的实施办法。

  上榜理由

  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提到退休的社会保障文件是1951年的《劳动保险条例》,其中规定,男职工满六十周岁、女干部和女工人年满五十周岁,享受养老补助待遇,其数额是本人退休前工资的百分之五十至七十,其来源为企业单方按月交纳的劳动保险金,其中30%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管理,70%由企业基层工会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费由民政部门负责。

  1978年对退休制度进行了修改,退休制度逐渐演变为退休人员的退休费由各单位自行负担。

  进入90年代后,由于退休人员的增多,日益增长的退休费成为企业发展的包袱,中共中央下定决定,对企业职工的养老制度进行了改革,要求改变养老保险完全由国家、企业包下来的办法,实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主要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费,从而逐步建立了企业职工退休养老统筹制度。企业职工退休养老制度实行二十多年以来,已经深入人心,建立起一套完整的运行体系。

  然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一直没有得到改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费是按“最终工资”的一定比例分档计算,由各事业单位自行负担,难以体现工作人员整个职业生涯的劳动贡献,各地各行业由于行业发展和经济情况的不同,造成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待遇差距较大,阻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之间或与企业间的人员合理流动。

  另外,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实行两套退休养老制度,被称为养老制度的“双轨制”,两种制度并存的矛盾日益突出,备受诟病。

  此次改革的对象是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涉及在职事业单位人员3000万余人,退休职工1500万余人。

  此次改革实现了“公平和效率”相结合,“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建立待遇与缴费相挂钩,实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既减少了行业和地区差异,也体现了公平,提高单位和职工缴费的积极性。

  律师提示

  《决定》的主要内容包括:

  1.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和个人分别缴费的方式,积累基本养老保险费。

  2.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方法。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具体的又分为“老人老办法、中人中办法、新人新办法”。

  3.建立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机制。

  4.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的,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储存额和按比例转移基金。

  5.建立职业年金制度,用于保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待遇。

  6.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逐步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编制并发布《劳动合同规范》国家标准

  事件简述

  2015年2月27日,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关系司、中国劳动保障科学研究院共同起草完成《劳动合同规范》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下称“规范标准”),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规范标准属于国家推荐性标准,全文共11章,涉及劳动合同种类、劳动合同内容、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管理等主要内容,并给出了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变更协议、劳动合同续订协议的规范文本,对用人单位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规范标准的编制和发布,是对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关于“健全劳动标准体系和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和争议调解仲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贯彻落实,是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标准化规划(2011-2015年)》的贯彻落实,是对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2年第二批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贯彻落实。规范标准的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保持了一致,对国内外有关劳动合同文本内容及操作程序等方面的规定和经验进行了总结、归纳,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上榜理由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在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行为的过程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用人单位劳动用工不规范的现象仍然比较普遍,如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程序上操作不规范,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内容不完整的协议,等等。究其原因,关键就在于劳动合同管理标准化和规范化的缺失。

  因此,规范标准的编制和发布,首要目的就是要改变劳动合同标准研制工作相对滞后的状态,加大对劳动合同操作程序、劳动合同规范文本等方面进行规范的力度,逐步形成以《劳动合同法》为基础,劳动合同法律法规与劳动合同标准相辅相成的劳动合同管理规范体系。

  律师提示

  劳动合同订立、变更、解除、终止、续订等过程的操作程序以及劳动合同规范文本是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的核心内容,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和操作性,而诸多劳动用工法律风险就蕴含其中。结合规范标准,我们建议,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管理应当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1.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者工作前、开始工作之日,至少在工作后30日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变更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等劳动合同内容,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当日,结清并一次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并应当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按照主管部门规定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变更,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就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劳动报酬、合同期限等内容签订劳动合同续订协议,劳动合同续订协议与原劳动合同共同保存,也可以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文本,并应当自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主管部门规定进行用工备案。

  5.用人单位向劳动者交付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变更协议、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劳动合同续订协议等文件时,应当要求劳动者进行签收,并保留劳动者的签收记录。

  七.交通运输部就发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司机用工模式及“互联网+”形势下劳动关系管理引发热议

  事件简述

  2015年10月10日,根据国家法制办网站的消息,为贯彻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积极稳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改革,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发展,促进行业创新发展、转型升级,更好的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交通运输部起草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5年11月9日。

  《办法》所称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俗称“专车”),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接入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通过整合供需信息,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近年来,一些网络应用,例如滴滴打车(后整合成为滴滴出行)、快的打车、易到用车、一号专车、神州专车等。该类打车软件在“互联网+”的背景下如雨后春笋发展壮大。它们对于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差异性出行需求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暴露出一些突出问题:如责任主体不明确、接入非营运车辆、乘客安全和合法权益缺乏保障、对出租汽车市场造成不公平竞争等。特别是部分企业通过补贴等抢占市场,接入非营运小客车从事运输活动,影响出租汽车行业及社会稳定。因此,政府部门值此之际出台《办法》,试图将其纳入法律法规的框架中,并使其受到合理的管理和约束,并促进其良性发展,在为人民群众带来便利的同时减少其隐患。

  《办法》第十八条中明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保证接入平台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与接入的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同时,第二十三条还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不得同时接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这意味着目前以社会车辆为主体,司机不固定在某个平台的模式难以为继,司机与预约平台之间将纳入劳动关系的管理规范中。

  上榜理由

  当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存在多方面的隐患,其中最主要的是网络预约车平台与接入司机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方面存在争议。从实际服务过程来看,网约车平台与加入平台的驾驶员之间有实质的劳动关系,但当前绝大多数驾驶员和平台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相关的社保、劳动补贴等权益缺乏保障,而且以“合作”之名的协议也使得在认定双方劳动关系时棘手万分。

  实际上,专车预约的运营模式顺应了我国目前鼓励创新商业模式、推进“互联网+”发展的政策要求,运用移动互联网技术打通了原本封闭的交通体系,推动了资源最大化共享。

  但毫无疑问,这一创新商业模式的健康发展应建立在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充分保障之上,这将需要法律制度与时俱进,对其进行规范,以平衡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准确界定平台与驾驶员的劳动关系,充分保障驾驶员权益,是整个出租汽车行业和谐稳定发展的基础,也是改革的关键点之一。

  《办法》已于2015年11月9日截止了意见反馈,相信不久后就要出台,这对国内出租车行业来说又将是一次革命化的举措,而它的操作性和实践性将会促进形成行业的创新发展和风险管控的双赢局面。

  律师提示

  “互联网+”模式下,我国的用工模式面临着飞跃的革命,传统劳动关系和用工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新事物的发展,也无法对新的用工模式进行风险控制,其中最为人瞩目的就是的网络预约出租车行业的用工模式,新兴软件的发展使得用工开启了新局面,而该种用工模式与传统的劳动用工显然不同。

  目前,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对于确认劳动关系没有详细的认定标准,只有劳社部发[2005]12号文《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提出了认定劳动关系的三个标准,即为:(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这与互联网时代的新兴产物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并不是十分的贴切,无法在发生法律风险时作为有力的权益维护工具和法律认定依据。

  因此,目前亟需尽快建立详细的劳动关系确认考量因素,拓宽一些认定劳动关系的标准或者出台一些新的判定方法,详细落实以便于更好适应新格局下劳动关系的演变。

  八.北京各级法院、仲裁机构密切关注劳动争议,纷纷发布劳动争议案件数据

  事件简述

  2015年3月6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涉妇女权益保护劳动争议案件情况新闻通报会。据介绍,因女职工生育二胎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开始出现,该类案件呈现出案件类型相对单一,均为女职工违法生育二胎的情况下引发的劳动纠纷以及案件审理及调解难度大等特点。

  2015年4月2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近三年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情况:2012年至2014年,北京市三级法院共审结劳动争议案件58170件,个案诉讼请求标的额最高达到1500万元,结案标的额最高达600万元。结案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在2013年达到37件。

  2015年4月2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涉互联网企业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并称,2014年全年,该院共审结劳动争议案件2338件,其中涉及互联网企业的为177件,占7.57%。造成该类争议产生的主要原因集中于企业与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资产重组、不当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关联公司混同用工等方面。

  2015年4月28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发布“涉劳动者休息权保护典型案例”。据介绍,虽然我国在保障职工休息休假权方面已有相关法律法规、但职工休息休假保障整体上仍处于较低水平。一些用人单位凭借强势地位侵害职工休息休假权,包括强行安排职工超时加班、节假日加班、且不按规定足额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况仍普遍存在。

  2015年4月28日,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召开劳动争议纠纷“裁审对接”工作机制通报会。据介绍,自2011年该机制运营以来,双方共诉前调解劳动争议2310起。仲裁后进入法院的案件2012年—2014年的收案数量比2009年---2011年的同比下降47.2%。

  2015年4月29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14年-2015年劳动争议年度观察:2014年该院共审结劳动争议案件3147件,结案率99.6%。该院审理的新型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增加,这些案件主要涉及到利用关联公司规避经济补偿责任、滥用竞业限制条款约束劳动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排除劳动者合法权益等方面。

  2015年4月29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召开“涉劳动关系解除纠纷典型案例通报会”。在发布典型案例的同时,该院统计数据显示,因单位用工随意、管理混乱、导致劳动者被无故辞退的占解除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的33.21%;单位无故降薪、不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劳动者被迫辞职的占40.56%。

  2015年6月24日,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发布10个典型案例并提示:近年来,北京市年均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6.3万余件,结案率均在95%以上,一半为调解解决。2014年,小规模集体争议相对频发,劳动者中57%为农民工。

  2015年10月2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发布《海淀区劳动争议审判情况白皮书(2015)》,并公布了十大典型案例。根据该院统计,近几年该院审理的高管、高技人员涉案争议数量从449件增加至1120件,占同年劳动争议案件总量的比例从12.4%上升至27.1%。

  上榜理由

  从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与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所发布的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情况的数据报告中可以看出,当下劳动争议案件呈现出案件数量持续高位运行,集体性案件频发,涉及互联网行业、涉及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等新型劳动争议案件数量猛增,高额劳动争议案件增加等特点。在“大数据时代”的背景下,这些权威数据、典型案例的发布,将在促进审判机关统一裁判口径,提示用人单位合法用工,指导劳动者正当维权、引导法律工作者提供恰当的法律服务等方面起到积极作用。

  律师提示

  在中国经济增速放缓的大背景下,许多用人单位面临着更为艰巨的生存压力。为应对这一压力,许多用人单位采取缩减员工规模、降低劳动报酬等方式以求降低经营成本。而随着劳动者法律意识、维权意识增强,用人单位操作稍有不当便有可能引发劳动争议, 争议一旦发生,不但立即会对用人单位的正常经营及劳动者本人的日常生活产生不利影响,而且因为劳动争议的特点,还极易引发群体性诉讼,进而重创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影响社会稳定。

  因此,用人单位应当把握“新常态”经济形势下的劳动争议的新特点,依法用工,履行用人单位的法律职责,恰当处理劳动争议。劳动者在面对争议时应当沉着冷静,以合法合理的形式表达诉求,避免激进、片面的行为方式。

  不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参考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各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权威数据和典型案例处理劳动关系,将客观有效地看待劳动争议,有利于和谐劳动关系。

  九.北京律师主体参与的劳动争议调解六方联动机制成果显著,高票入选“十大影响力政协提案”第二名

  事件简述

  2015年9月9日,北京市政协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开展第二届最具影响力提案评选活动。市政协从近5年立案提案中确定了30件入围提案,经过广大市民投票,综合了各界意见,最终于2015年12月3日公布2010-2014年市政协“最具影响力提案”。其中,由政协工会界委员在政协十一界三次全会提交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提案》(以下简称该提案)以票数第二的成绩入选十大最具影响力提案。

  2008年,随着《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劳动争议案件量激增,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法院都不胜重负。为进一步发挥劳动法专业律师的优势,扩大与工会的合作范围,拓宽北京律师的业务领域,北京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在主任姜俊禄、王建平、吴颖萍的先后领导下,在2008年底向北京市总工会法律部提出建议,与总工会合作,由总工会代表政府购买劳动法专业律师的服务。 并在2009年6月开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司法局、市总工会共同组建劳动争议调解联动机制(三方联动机制,目前已经扩大为法院、信访、企业联合会共同加入的六方联动机制),通过有偿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律师在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和街乡工会服务站为企业和职工提供劳动争议调解、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及时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截至目前,北京市和16个区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已全部建立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全市建会企业中,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达8404家,商会(协会)中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达65家,城区事业单位建立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的达100多家,六方多家联动调解机制建立区县调解中心18家,乡镇街道建立调解组织525个。各类调解组织在劳动人事争议的预防化解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年平均调解劳动争议近3万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据统计,2009年至今,北京市各级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6万件,其中有10万余件劳动争议案件在基层调解成功,涉及金额9.6亿元。

  上榜理由

  1.开创政府购买律师服务模式

  从2009年的三方联动机制到现在的六方联动机制,其中重要的环节就是律师的参与。在六方联动调解劳动争议的机制中,由工会出面,以向律师事务所购买法律服务的方式,由律师事务所与工会签约,作为调解机构参与劳动争议案件调解工作。这种政府购买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的模式,在北京是首创,从此后才开始了各个行业、领域的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律师参与各类民间调解,化解社会矛盾。

  通过政府购买律师服务的模式,不仅为业务不足的律师开拓了广阔的市场,解决部分案源不足律师的后顾之忧,也给首都律师拓展业务创新了一种新的模式,开辟了崭新的途径。

  2.发挥律协专委会作用,积极为律师行业发展做贡献

  律师参与六方联动机制的工作中,北京律师协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前身)从制定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入围条件、律所的选用、调解工作规范的制定、相关问题的讨论到所有案卷的检查归档,全程参与,发挥了重要作用,也体现了专业委员会为律师行业发展所做的贡献。

  律师提示

  1.面对发展困境,学会打开思路,创造条件争取机会,为自己争取一片新天地

  律师行业的发展,不仅遵循着法治的发展轨迹,也遵循着社会发展的路程。当行业发展遇到困境的时候,律师的眼界不能只停留在挖掘传统业务的新增点和开拓新业务领域中,还要学会博采众家之所长,顺应社会的发展需求,创造条件。在六方联动机制建立前,政府购买社会服务还只停留在文件中,正是当时的北京律协领导和劳动法专业委员会负责人,敏锐地发现可以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一方面争取律师参与劳动争议纠纷调解,开拓出一项新的社会服务内容,另一方面也摆脱了律师为政府服务都是公益性活动的局限,更好地发挥律师的专业优势,有效化解劳动纠纷,构建和谐社会。

  这一做法为日后开展的律师参与民间纠纷调解和参与涉诉、涉法信访法律服务提供了借鉴和参考。

  2.在行业专业发展的过程中,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应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律师协会作为律师行业的自律性组织,要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管理律师并服务律师的同时更要发展律师事业。专业委员会的作用在要体现在开展专业活动,拓展律师业务领域。因此在律师行业专业发展的过程中,律师协会和专业委员会必须发挥其作用。要为律师搭建专业平台,开拓法律服务市场。特别是在政府购买律师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协会和专业委员会要主导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要有规范的工作流程、律师事务所及律师选聘、制约与激励机制等,让律师发挥更大更强的作用。

  3.劳动争议调解机制能够入选北京市最有影响力的政协提案,说明在一定时期内,劳动争议还是会处于社会矛盾的中心地带,是大家都关注的问题。如何化解劳动争议纠纷,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不仅是政府职能部门的重要工作,也是律师作为社会法律专业人士的一项重要工作,只有发挥律师的专业作用,通过参与集体谈判、集体协商,参与劳动争议纠纷的调处,化解矛盾,减少争议,实现和谐劳动关系。

  十.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承办法官被刺伤

  事件简述

  2014年,胡庆刚因与十堰方鼎公司存在劳动争议,向十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十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胡庆刚没有证据证明其与十堰方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为由,裁决驳回其仲裁请求。胡庆刚对仲裁结果不服,起诉至茅箭区人民法院。2015年3月,茅箭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胡庆刚的诉讼请求,胡庆刚不服判决,上诉至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9月,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2015年9月9日,胡庆刚前往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在法院门口处,经法院值班法警联系,胡庆刚案主审法官刘坦(女)下楼将胡庆刚带至自己在6楼的办公室。在送达文书时,胡庆刚对判决结果不服,突然拿出随身携带的刀具捅伤刘坦,后又将刘坦同一办公室的审判员郑飞捅伤。同楼层的民三庭庭长胡韧、审判员刘占省闻讯而来,也先后被胡庆刚捅伤。受伤的4名法官当即被送往医院救治,其中郑飞法官伤势严重,经抢救、重症监护,暂无生命危险。

  上榜理由

  人们常说,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法官就是这道防线的守门人,如果连法官在法庭上的人身安全都不能保障,我们还如何期待司法公正、司法权威。为了让司法能够真正地成为权利救济的最终屏障,成为守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我们就必须坚决让戾气和暴力远离司法。

  律师提示

  就本案上诉人胡庆刚来说,他对法院判决有异议,可以依照诉讼法的规定,通过三种渠道寻求救济:一是向湖北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湖北省高级法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要求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审理。二是申请人民检察院抗诉,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提起抗诉。另外,他还可以依法进行申诉,在其申诉过程中,法院院长如果发现原判决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说,虽然案件已经经过了仲裁、一审和二审,但救济途径仍然是畅通的。

  但胡庆刚为发泄心中不满,采取极端手段,在法官宣判时,直接在法院连伤多名法官,造成恶劣影响。不管当事人争议的起源是什么,法院的判决是否有什么不妥,当事人故意刺伤法官的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当事人对法院的判决不服,是客观存在的。但对司法判决不服,如何寻求救济,却应当在法治的框架下进行。

  决定案件胜负的是事实和证据。法官的职责是依据事实,按照双方的证据,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居中裁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之后,应当树立权利意识,理直气壮地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注意保留工资发放凭证、工作服装等证据,避免在将来的劳动纠纷中无法提交相关证据,提高自身维权的能力,而不是向法官泄私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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