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上诉人陈某上诉称,因公厕环境原因,陈素梅不具备在公厕内休息的条件。即使陈素梅工作之余坐在那里休息,由于休息时间是不连续的,不可能形成通常意义上的休息。原审法院据此认定陈某不存在加班事实,无事实依据。陈素梅每天的工作时间是早上五点至晚上十点,居民使用公厕的频率高,陈某需要及时保持公厕内的卫生,其工作状态是持续性的。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支持陈素梅原审时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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