岗位性质没有性别区分,但却不招聘女性;明示或暗示不招聘已婚未育女性。
用人单位违法安排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及正常工作期间从事禁忌劳动,影响女职工身心健康及其子女的正常发育和成长的。
"三期"期间未经女职工同意,单方对女员工调岗或降薪。
不支付或不足额支付产假工资;社保基数低于女职工实际工资时,用人单位不予补差;不缴社保时,不报销生育费用。
符合法律规定,但却不批准女员工的保胎假、哺乳假、产前检查等假期。
“三期”内没有法定事由,违法解除与女员工的劳动合同。
●0-6个月身孕 每月1次(半天)
●7-8个月身孕 每月2次(半天)
●9个月身孕 每周1次(半天)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怀孕的女职工,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可以休保胎假。
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可以向用人单位申请产2个半月的产前假,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批准。
各种情形下的产假天数如下: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二胎产假与头胎产假待遇相同(30天头胎晚育假除外)。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二胎,女员工按法定规定享受产假天数,但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和产假期间的工资、奖金等福利待遇。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可以向用人单位申请产6个半月的产前假原哺乳假,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批准。若女职工仍有困难的,可以继续请哺乳假至1年。
女职工生育后,在婴儿一周岁内每天有两次授乳时间。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授乳时间及往返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用人单位因就业歧视而未录用女员工,对女员工造成损害时,女员工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赔偿。
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性工作,或女职工所在岗位环境对胎儿有不良影响的,女职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给予其做调岗处理。
用人单位未经“三期”女职工同意,单方对女职工调岗调薪的,女职工可要求用人单位恢复原岗位原待遇。
在用人单位未按女职工实际工资数额缴纳社保、或女职工的工资高于社平3倍等情形下,社保未能足额支付女职工的产假工资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足产假工资的差额部分。同时,“三期”内的各种特殊待遇如产前检查、保胎假、哺乳假等,当女职工符合相应条件时,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其相应待遇。
劳动合同到期时女职工处于“三期”的,用人单位应当顺延劳动合同至“三期”结束。如果用工单位按期终止劳动合同的,女职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顺延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无合法事由与“三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女职工可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且用人单位必须恢复,同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仲裁、诉讼期间的工资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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